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吉0822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三一重工通榆公司职工,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2月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7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案发过程及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金某、张某、边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薛蕾
书记员王含玉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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