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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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鄂0984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手机维修工,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鄂K×××××小型普通客车沿34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韩集乡福星村(18km+900m)路段与同向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彭某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1月20日9时,被害人彭某经汉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彭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彭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1、孙某2、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户籍信息,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从宽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川公交认字[2021]第009号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汉川市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及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及交强险保险单,担保书,保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1]病鉴字第FB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2021)鄂0984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彭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燕刚
书记员熊倩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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