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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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078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来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9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卫辉市。2020年6月28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逮捕,2021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令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来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来某某所在辖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对居住地社区影响较小,故对被告人来某某依法适用缓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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