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吉06民终150号
2019年5月7日,门某以要求环星汽贸公司、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为由,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5民初135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门某所有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处投保,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门某报险后,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委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将×××、×××车辆送至环星汽贸公司进行维修。车辆修理完毕后,环星汽贸公司因未收到相应维修费而将×××、×××车辆留置,导致该车辆被存放长达7年之久,致使车辆产生相应停运损失、贬值损失。该损失经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为自2012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日均停运损失约为583.5元,总停运损失为1224183元;车辆贬值损失为24万元。而案涉车辆之所以在环星汽贸公司处维修,是基于门某与太平洋郑州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及太平洋郑州公司与环星汽贸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存在怠于支付维修费、怠于配合环星汽贸及时理赔的行为,致使环星汽贸公司不能及时得到维修费将案涉车辆留置,也从而导致门某无法及时取得维修清单进行理赔,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对车辆承保及发生事故后的送修、理赔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对本案车辆留置至今产生的营运损失、贬值损失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环星汽贸公司将案涉车辆修理完毕后,应及时联系送修的保险公司或车主支付维修费,取走车辆。在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诉讼,防止损失扩大。但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故其对车辆因存放造成的营运损失、贬值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门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在案涉车辆被送修无法取出,自2013年8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向门某下达《信访投诉告知书》时就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其怠于主张权利,其对车辆因被留置产生的营运损失、贬值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结合各方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法院认为,对案涉车辆的损失,门某应承担20%的责任,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环星汽贸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白山市环星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号牌号码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牌号码为×××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返还给原告门某;二、被告白山市环星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门某损失14万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门某损失42万元;四、驳回原告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环星汽贸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向门某出具生效证明:(2020)豫01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3日送达,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3日,环星汽贸公司以要求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门某将×××、×××车辆开走及支付相应的场地占用费为由,诉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8日,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6月8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602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白山市浑江区系合同履行地。裁定驳回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太平洋保险郑州公司不服本裁定,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1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6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结合环星汽贸公司的诉求及事实和理由,认定本案应当为侵权责任纠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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