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481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某某,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练某某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方各项损失3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王某1、乔某、刘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练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练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故可以对练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贾成宇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王学林
书记员吴怡默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