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金南村大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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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21)湘01民终3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金南村大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负责人:朱益斌,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杜,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金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东方红北路金南家园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黄宇,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4日,易某某与大塘村民小组村民朱金六结婚,后易某某以夫妻投靠的方式落户大塘村民小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2007年2月1日,易某某与朱金六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望民初字第88号调解书协议离婚。2014年8月11日,易某某独立分户且未变更户籍。易某某未在其原户籍所在地高冲村村民委员会享受任何权益,亦未享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2013年7月15日,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全组户主大会讨论表决特制定实施如下:一、本组农粮户口分配平均数额;二、独生证享受一人的同等数额;三、丧偶再婚的户口、享受同等平均数额;四、长住本组的非农粮户口、只享受本组人平均分配的20%。后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大塘组“国际社区”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明细表》,相应的村民人均分得6500元。
2014年1月26日,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2014年1月26日大塘组砖厂及鑫航机轮征收土地费分配表》,相应的村民人均分得10390元。
2014年5月26日,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分配方案》:本次大塘组龙虎岭征收项目土地设施费,分配根据2013年全组户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如下:在本大塘组户口享有人平均分配权,女外嫁户在大塘组的享有平均分配权,独生证同等享有一人平均分配权,长住大塘组的非农户而且没有国家待遇和工作的只享有20%平均分配,以上分配表按方案进行实施,请上级放心。有33名村民在《分配方案》签字确认。《2014年1月26日大塘组龙虎岭征收土地费分配表》,相应的村民人均分得11000元。
2014年10月21日,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大塘组土地费分配方案》:根据2013年7月10日大塘组全体户主大会通过,决定:一、每次项目土地费单独核算,每年从1月1日至12月30日止为限,有效人口为准,办理分配;二、外嫁女户口在本组的享受一人同等分配,其他无分配;三、丧偶再婚的享受同等分配。离婚再婚只认同一对夫妇的分配;四、独生证按每证享受一人同等待遇。五、非农户:长住本组的并且无任何政府、单位待遇的人口分配每次人平均可得数的20%。以上分配方案必须遵照执行。有8名村民在《大塘组土地费分配方案》签字确认。《大塘组新能源二期征收土地费分配表》,相应的村民人均分得5400元。
2016年,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大塘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大塘组的快速发展,安定团结,和谐共进,我组经过多次协调,于2013年7月10日召开户主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作出分配决定如下:一、农粮在本组的享受全组人平分配;二、非农粮在本组长住户口的人平分配20%,分配人员张秀元、彭泽、彭彪、孙芳、彭雅琳、彭操、彭雨歆七人。三、丧偶再婚的享受本组人平均分配;离婚再婚的只享受一对夫妇平均分配。四、户口未迁出在本组的外嫁女,享受本组人平均分配。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一人分配的同等待遇,包括父、子两代的,两代同等享受。六、所有户口迁入的在国家、政府相关政策的允许下,我组必须通过,全体户主签名,再代表签字后、组长签字再加盖公章,方能有效。七、以上各项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大塘组2016年中联总部项目征收土地费分配表》,相应的村民人均分得35629元。
2018年,大塘村民小组制定了《大塘组中电科土地费分配方案》:一、女在娘家的户口有分;二、独生证分一个人的土地费;三、非农户口在本组分百分之二十;四、丧偶户口入组的有分。《大塘组中电科项目土地费分配表》,相应的村民人均分得11988.4元。
以上人均所分配的款项总计80907.4元(6500元+10390元+11000元+5400元+35629元+11988.4元=80907.4元),大塘村民小组、金南村村委会均未向易某某分配,易某某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易某某因夫妻投靠落户于大塘村民小组,曾生活居住在大塘村民小组,与朱金六离婚后易某某的户籍一直未迁出,且易某某在现经常居住地及原户口所在地未享受任何权益,亦未享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此外,易某某在大塘村民小组处参与了征收,享受了安置待遇,并未脱离大塘村民小组。因此,应当认定易某某属于大塘村民小组的合法村民,应享有与大塘村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待遇。
关于大塘村民小组提出的“易某某主张分配款项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关于2013年7月15日已发放的6500元、2014年1月26日已发放的10390元、2014年5月26日已发放的11000元、2014年10月21日已发放的5400元、2016年已发放的35629元这五笔征地补偿款,首先,易某某作为大塘村民小组的村民,对于此前大塘村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其次,易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大塘村民小组主张过相应权利,而其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故前述五笔补偿款已过诉讼时效。对2018年发放的11988.4元征地补偿款,易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大塘村民小组应予支付。综上,大塘村民小组应向易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1988.4元。
金南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下属村民小组具有管理职责,故应在其保管的大塘村民小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有权提起诉讼维权,上诉人2019年从同组村民诉讼的结果得知作为村民是有均等分配的资格,并且知道了分配次数及金额,故也将两份判决作为证据提交,同从两份证据的判决也可以得知,受到侵害的村民之所以没有时长七八年才主张权益,完全是不知情、不懂法所致,上诉人知晓后依法维权,应当从知道分配次数及金额后开始计算才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大塘村民小组、金南村村委会答辩称:一审认定诉讼时效已过事实清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一直在外做生意不知情是不可能的,村组的人应当会告知。上诉人说没有在本村生活,不知道征收款发放的事情那是不可能不知情,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
易某某本案一审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塘村民小组支付易某某土地补偿款80907.4元,金南村村委会承担补充责任;2、判令大塘村民小组、金南村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二审中,易某某提交如下证据:

审判长熊晓震
审判员刘青
审判员陈蔚宇
法官助理高思聪
书记员杨琼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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