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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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黔038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继,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委托评估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关于张某某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水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赤水市公安局扣押的捕捞工具砍网一副、拉网一副、头灯、背篼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宇
书记员梁万春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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