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723刑初5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康保县,居住地河北省康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振斌
书记员尹佳玉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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