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67字数 637阅读模式

合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300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住甘肃省兰州市。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被告人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当事人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甲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人曹某某证言以及被告人马某供述、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共安全,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星
书记员索南木卓玛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