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105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申博
书记员程义琴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