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0)辽0303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吸毒,于2020年6月18日被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士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快手APP发布出售观赏鱼鱼苗的信息,骗取买家订购鱼苗货款之后不发货、不退款,且将买家的微信、手机拉入黑名单,其采用上述手段于2020年4月11日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2月13日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2,600元;于2020年2月25日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900元;于2020年5月28日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200元;于2020年6月14日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500元;于2020年6月8日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7,980元。
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从被害人岳某手中购买价值5,114元的暖贴,其称收到货后再付款,但其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并将岳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手机停用不再联系岳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徐某、王某1、陈某、王某2、宋某、杨某、岳某陈述,证人王某3、王某4证言,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公安信息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电子回单及交易明细表,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沈阳四海货运有限公司收货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指定辩护人潘士江提出的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三千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三千九百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二百元、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七千九百八十元、被害人岳某人民币五千一百一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白晰
人民陪审员谭维凤
人民陪审员胡日秀
法官助理高颀
书记员畅诚蕊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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