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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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6130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汪某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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