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303刑初3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06月05日21时46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辽C×××××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协作路路口南侧约3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许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0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迟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查询记录,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测试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陈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鄢茫
人民陪审员王素梅
人民陪审员潘洺萱
书记员畅诚蕊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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