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与邵某遗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24字数 1696阅读模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遗赠纠纷

(2021)京01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杨某之夫),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杰,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女,194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2与前妻汤某生有女儿杨某、儿子杨某3。杨某2与罗某于1994年5月31日再婚,再婚时双方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无共同子女。杨某3于2012年5月3日去世,生前未婚亦无子女。杨某2于2019年2月11日去世。
2017年杨某2与案外人李某2、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杨某2以262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杨某2于2017年3月23日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2017)昌不动产权第XXXX号。
2018年6月5日,杨某2前往北京市X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我与罗某系夫妻关系,在我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1号,上述房产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为避免纠纷,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孙子邵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庭审中,邵某要求按照杨某2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杨某2的份额。杨某对公证遗嘱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邵某陪同杨某2办理公证遗嘱,其应当知道杨某2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但邵某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购房款中有属于母亲汤某的份额,故不同意邵某继承涉案房屋。邵某否认和杨某2、罗某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但认可2018年7月16日其陪同罗某一起前往公证处,但并不清楚罗某去公证处的理由。
诉讼中,经杨某申请,法院前往北京市X公证处调取了(2018)京X内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的公证档案,包括遗嘱、公证书、公证申请表、公证受理告知书及回执、公证询问笔录、工作笔录、公证审批(签发)表、办理公证时的录像、公证文书送达回执等,其中公证文书送达回执显示收件日期2018年7月16日,收件人罗某,收件地点公证处;公证档案中还附有一页白纸,其上书写有“邵某罗某杨某2”的内容,还有邵某的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杨某认为上述“邵某”的内容系其本人签名,但邵某称系公证员要求申请人书写用来核对受遗赠人身份,非其本人书写。双方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对空白页中“邵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经询问,罗某表示公证档案空白页中的三人姓名及邵某身份证号、生日,除本人姓名外,均由杨某2书写,其与杨某2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手续,邵某并未知情;后其单独前往公证处领取公证书时,因不认识路,故由邵某陪同,但因担心邵某得知遗嘱内容后引发子女间矛盾,故未告知邵某公证的具体内容;杨某2去世后,其心情不好,办理完丧事后回老家甘肃居住,于2019年5月份才将公证遗嘱事宜告知邵某,邵某表示接受遗赠;其对公证遗嘱没有异议,同意邵某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杨某2的份额,因要回老家且年岁较大,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杨某主张,邵某在2018年7月16日陪同罗某去领取遗赠公证书时,即知道受遗赠的事实,而邵某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提起诉讼,对比领取遗赠公证时间2018年7月16日以及杨某2去世时间2019年2月11日,都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接受遗赠的时间要求。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杨某的上述主张仅是一种推测,缺乏证据证明,即便如杨某所述,邵某知道杨某2、罗某去立遗嘱,但不能由此推断邵某知道遗嘱的内容,因为杨某2所立公证遗嘱由杨某2和罗某保管,不能推断杨某2、罗某一定将遗嘱内容告知了邵某本人,也就不能推断邵某知道其受遗赠。本案中,罗某陈述,其于2019年5月份才将公证遗嘱事宜告知邵某,故邵某在知晓遗嘱内容后,即到法院立案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审法院认定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国庆
审判员何锐
审判员赵懿荣
法官助理张馨艺
书记员朱雅倩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