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2021)苏06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81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思彬,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住建服务中心与南通建程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程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将相关拆迁补偿工作委托建程公司实施。2018年7月,住建服务中心委托海门市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胡某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30244元。此后,建程公司工作人员陈飞伪造海门市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制作了虚假的评估表,将评估额虚增至143074元,虚增金额112830元,并伪造建程公司印章,与胡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胡某进行货币补偿143074元。住建服务中心依据该协议于2019年1月21日向胡某支付了该款。胡某依据协议履行了搬迁义务。陈飞从胡某处收取了41800元。2019年12月,法院作出(2019)苏0684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飞的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胡某拆迁补偿款112830元,其中陈飞获利41800元。
一审庭审中,胡某主张其企业拆迁,应当享有停产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奖励等,住建服务中心认为胡某应有的其他补偿、奖励可提供证据后另行主张。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杨盛
审判员胡皓
书记员刘杰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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