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皖1181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巫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宰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孙某、巫某、杜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巫某、杜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巫某、杜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巫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家亮
书记员赵鑫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