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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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0781刑初75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7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卫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孔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到被告人孔某某及保险公司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且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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