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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