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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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68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1,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修丽的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秀英
书记员宋清华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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