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鲁1521民初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钱某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6月26日,刘某某、钱某某与金城房地产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532967元的价格购买金城公司出售的位于阳谷县燕山路89号东润·明珠嘉苑小区5号住宅楼2单元101室的楼房一套。该合同没有约定一楼带院。
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金城房地产在搜狐网聊城楼市栏目中发表了《东润·明珠嘉苑二期私属庭院悦享人生不负美好时光》的宣传文章,宣传明珠嘉苑二期有私属庭院;金城房地产的营销人员冯利君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消息,宣传明珠嘉苑二期一楼带院。原告与金城房地产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售楼人员向原告出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司某某出具的《关于明珠嘉苑二期一层带院问题商议》,内容为“东润明珠嘉苑二期,经司经理和董事长协商,5#、6#、7#、8#楼一楼全部带院,综合验收后完毕后,统一添加小院”。现该小院已添加完毕,但目前未经规划许可,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虽没有约定有院子,但金城房地产工作人员承诺在验收后同意添加院子,应视为金城房地产已承诺给付案涉院子。现在院子虽已经添加完毕,但案涉院子目前尚未依法经规划许可、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涉案院子未经规划许可、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虽然院子已经添加完毕,本院亦不宜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院子。故对原告请求交付院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业波
法官助理孟丽芝
书记员王名扬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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