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817字数 943阅读模式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1366号

原告:张某1,男,200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原告之母),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
法定代表人:陈昊,董事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曾签订一份《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原告注册并开设辅导储值账户并使用储值账户购买优胜教育产品以及服务,具体课程为初中一年级1对1常规课程,但该合同未填写日期。原告于2020年3月7日分两笔向被告共支付29700元。后被告停止经营,原告在教育局组织下与被告方对剩余学费金额进行确认,被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剩余学费确认单”,确认原告剩余学费为27884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付款凭证,可证实原、被告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辅导费,被告应依约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现被告因经营问题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其主张实含有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鉴于合同实际上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该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告剩余培训费应予退还。关于剩余培训费金额,依据原告提供的“剩余学费确认单”,可证实原告剩余学费金额为27884元,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自行放弃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剩余学费278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培训费2788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1培训服务费27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范蕊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