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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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078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卫辉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宋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且被告人宋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0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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