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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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829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嘉祥县,现住嘉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
                           法官助理 张欢
                            
书记员周丽芳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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