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豫0105民初5414号
原告:乔某某,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江山洗浴中心,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江山商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45BF7126。
经营者:刘聪。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后勤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发放。
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3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21〕07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及质证权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应足额发放,故原告要求支付工资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江山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某工资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江山洗浴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宇飞
书记员徐张衡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