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李某1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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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鲁0103民保令1号

申请人:孙某1,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李某1,女,1993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报警证明、视频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报警证明记录纠纷均记载为夫妻间纠纷,但无法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该材料中也仅记录双方确实发生争议,但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向被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陈述2021年3月14日其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贵重物品转移,孩子也不在家,非常害怕,就收拾个人物品,为此其与被申请人发生争执、推搡,其并未对被申请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且平时双方产生矛盾也均系申请人酒后打骂欺凌被申请人,并将打骂被申请人的录像发到朋友圈。自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中最后一次发生冲突后双方未再次发生冲突。同时,被申请人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陈述保证不再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或其他危害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综上,申请人孙某1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孙某1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范晓静
书记员侯文霞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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