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苏03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家政,男,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1,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2,男,194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女,193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上诉人孙某1、孙某2、倪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家政,男,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4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原告王某之子),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8日,孙国财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孙国财欠王某现金捌万陆仟捌佰圆整欠款人:孙国财以本据为唯壹欠条,其余帐均已结清”。后孙国财共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2020年3月20日,孙国财病故,其妻子亦已去世,孙某2系其父亲,倪某系其母亲,孙某1系其女儿,孙家政系其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借款给孙国财使用,相互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因孙国财已经去世,孙家政、孙某1、孙某2、倪某作为孙国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本案系王某起诉孙家政、孙某1、孙某2、倪某主张65800元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孙国财生前的其他债权债务情况以及遗产范围、是否已实际继承等问题,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孙家政、孙某1、孙某2、倪某目前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孙国财遗产继承和债权债务的总体情况,王某主张孙家政、孙某1、孙某2、倪某偿还借款本金65800元,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孙家政、孙某1提出的放弃继承不再承担债务的抗辩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双方的陈述,其他债权人在本案诉讼前已拉走孙国财的部分遗产进行抵债,孙国财的遗产已被处理,孙家政、孙某1提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在遗产处理之后,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孟文儒
审判员谢立华
书记员张冉冉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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