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124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区,公民身份号码3701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付言波
书记员高鹤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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