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423民初401号
原告:栾某,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栾某借现金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原告催要借款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王某欠原告栾某10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栾某借款1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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