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闽08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北路36号龙艺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YT8M9X。
法定代表人:游翠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1,男,200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倪某2,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系倪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天,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审法院认定新冠疫情是对全市、区范围内学生,并非针对被上诉人,因此新冠疫情对被上诉人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启程教育名校保证班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享受甲方提供的以下退款标准。因2020年2月至4月突发疫情期间,被上诉人所在学校停课,辅导机构停业,这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疫情期间被上诉人不能在学校上课及培训班的辅导,致使被上诉人在家学习,被上诉人在此期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又在室内封闭的空间,活动范围狭小,对被上诉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迫,情绪会有较大的波动,导致被上诉人学习质量大大降低,这个时期正是被上诉人提升成绩的关键时期,也决定了被上诉人最终的中考成绩。故被上诉人未考入二中的责任不能完全归于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为,坤德公司与倪某1之间的教育培训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案涉《启程教育名校保证班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倪某1的中考教育成绩未达到龙岩市第二中学录取分数线时,坤德公司应于龙岩市第二中学招生成绩确定后15日内全额退还15万元的辅导费。倪某1参加了2020年中考,且中考成绩未达到龙岩市第二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坤德公司返还全额辅导费的条件已成就,故倪某1依约有权向坤德公司主张全额退还辅导费15万元。坤德公司抗辩该公司为此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应全额退还辅导费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另,坤德公司抗辩倪某1中考成绩未达到龙岩市第二中学的录取分数线是因新冠疫情影响。然,因新冠疫情影响造成的是整个市、区范围内学校阶段性同时停课,即新冠疫情对在校学生学习效果的影响是区域性的,并非只针对坤德公司、倪某1就读的学校或倪某1个人,故坤德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倪某1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龙岩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某1退回辅导费用15万元;二、龙岩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某1支付诉讼保全费1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龙岩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倪某1诉请上诉人坤德公司全额退还辅导费用15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坤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倪某1签订的《启程教育名校保证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如乙方即倪某1的中考成绩未达到龙岩市第二中学录取分数线时,甲方坤德公司应于龙岩二中招生成绩确定后的15日内全额退还15万元的辅导费。倪某1中考成绩未能达到龙岩二中最低投档线,上诉人坤德公司应依约向被上诉人全额退还辅导费用15万元。上诉人认为新冠疫情影响线下授课,使得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影响了倪某1中考成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然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教学计划由甲方即上诉人全权制定并调整。上诉人调整了授课时间和频次,被上诉人一方也积极配合,双方以行为表明合同继续履行。且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龙岩中考时间安排在7月18日至20日,相较往年延迟了一个月左右,故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存在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上诉人以其付出相应劳动与成本为由抗辩,拒绝全额退款,有违诚信原则,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坤德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龙岩坤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郑国柱
审判员陈水柏
审判员李馀彬
法官助理邹晖
书记员陈笑平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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