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20)赣0602刑医1号
申请人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现被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约束在鹰潭市第三医院治疗。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系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郑其,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持凶器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判长钱学明
人民陪审员万玲
人民陪审员祝新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虞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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