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1、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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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冀0229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1,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满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群众,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19年2月期间,王某(已起诉)为非法获利,分别成立玉田县宝臣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振诚车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发展代理人员并对外进行低折购车宣传,且承诺在一定时限内提不到车将还本付息,针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购车资金。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开始担任王某三折购车业务厦门振诚车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总代理,通过发展会员为自身优先排车获取优惠条件和获取代理奖金。三被告人通过口头或微信朋友圈对外公开进行三折提全款汽车宣传,通过代签购车协议和合同共向9人非法吸收购车款639105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已分别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的供述笔录;同案犯王某、韩某、董某、胡某的供述笔录;集资参与人孙某1、邓某、陆某、李某、黄某、刘某、张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2的证言笔录;唐山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诚信购车协议;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唐山监管分局的证明;陈某、张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唐山市惠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认罪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玉田县宝臣商贸有限公司及厦门振诚车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发展代理人员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低折购车模式,且承诺在一定时限内提不到车将还本付息,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担任王某三折购车活动代理,通过口口相传或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共帮助王某非法吸收资金63910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根据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张某1、肖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邵福顺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人民陪审员王雷
书记员陈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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