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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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湘102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桂阳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下载了一个叫“聚火”的APP,绑定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1572),帮助他人刷单转钱赚提成。自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帮助他人非法支付结算296176.3元,非法获利约2000元。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的银行卡号因涉嫌被害人邹某、黄某等人被网络诈骗案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一键止付。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扣押了一张其本人的身份证。被告人雷某某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信息、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银行卡资料及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完毕);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证,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告人雷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小武
法官助理肖容
书记员谭英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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