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鲁0103民初60号
原告:张某,男,201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岳某(张某之母),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铁路计量所设计师,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牛师来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生态动漫中路**动漫大厦****209(天津好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2日,张某(甲方)与胜文智达公司(乙方)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课程,金额为15300元。该合同由张某的监护人岳某签名,胜文智达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同日,张某的监护人岳某按胜文智达公司提供的付款码,通过微信扫码方式付款14300元,现金支付1000元。14300元的收款方为天津牛师公司。合同签订后,张某自2020年6月12日在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207、208室的“优胜教育”校区接受小学三年级英语课程辅导,截至2020年10月18日,张某已学习课时28节,剩余课时146节,每节课费用打折后为88元,剩余辅导费共计12848元。2020年10月下旬,泉景雅园商务大厦207、208室的“优胜教育”校区关门,张某无法联系到胜文智达公司。
本院认为,张某与胜文智达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按约定支付辅导费后,胜文智达公司前期尚能履行合同约定,但自2020年10月下旬开始出现违约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要求被告胜文智达公司退还教育辅导费128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天津牛师虽为收款方,但张某的监护人岳某是按照胜文智达公司出示的付款码支付,本案合同相对方为张某与胜文智达公司,张某要求天津牛师公司承担退费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教育辅导费1284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英
书记员王卉蕊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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