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黑0208民初142号
原告黄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王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通过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黄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梅里斯某中后院为被告王某建造面积为1803.03平方米一座敬老院,造价为243.40元,消防池一个,造价为30万元,两栋别墅造价为120万元,三项工程合计人工费393万元,被告王某已给付335万元,剩余58万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款项经原、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核算后双方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应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王某拖欠原告黄某劳动报酬款项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某劳务费人民币5800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00元减半收取48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祝颖
书记员李敬波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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