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陈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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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浙0604民初1707号

原告:沈某,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洋,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被告:刘某1,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被告:刘某2,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认为,刘文祥向原告沈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按期还款;现刘文祥已去世,被告陈某、刘某1、刘某2系其配偶及子女,均为合法继承人,理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某1、刘某2当庭放弃对刘文祥全部遗产的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1、刘某2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收款人依法追讨时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由欠款人或担保人承担,故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在借条中约定,2020年年底前还清,原告不要求支付利息,但逾期按月息2%计算,现原告调整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之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继承刘文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沈某清偿借款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某在继承刘文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沈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被告陈某在继承刘文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利峰
书记员刘莎莎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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