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124刑初5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许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李岩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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