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津0105民特86号
申请人:张某1,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道××。
被申请人:高某,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住天津市津**××道××。
代理人:张某2(高某之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高某,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住天津市津**××道××。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高某系原配夫妻,生育一子张某2。被申请人早年被诊断精神发育迟滞。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诊断高某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高某目前的精神状况,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张某1为被申请人高某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凤侠
书记员宋伟秀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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