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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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1324执10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性,1972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09月03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占富
书记员王硕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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