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信用卡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92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被告:刘某,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