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仇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872字数 431阅读模式

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1)苏102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仇某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仇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某某已于2021年3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双方对案件标的58206.5元均无异议,被执行人仇某某已于2021年3月29日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承诺每月30日前偿还4300元,至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海滨
审判员杨浩杰
审判员刘媛媛
法官助理陈民
书记员陈旭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