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013号
原告: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刘某,该银行行长。
被告:梁某,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王某,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本案按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金龙
书记员李政霖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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