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长春分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866字数 135阅读模式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997号

原告: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孙某,该银行行长。
被告:黄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本案按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金龙
书记员李政霖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