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21)川1181民初60号之一
原告:王某,女,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晓,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生于1967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0元,减半收取为184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郭建
人民陪审员韩燕芳
人民陪审员杨慧
书记员杨利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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