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童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582字数 264阅读模式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21)川1181民初60号之一

原告:王某,女,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晓,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生于1967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0元,减半收取为184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郭建
人民陪审员韩燕芳
人民陪审员杨慧
书记员杨利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