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伟与刘海波、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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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浙1181民初672号

原告:林素伟,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建光,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海波,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刘某,男,200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暨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叶华华,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认为,原告林素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8元,减半收取计7019元,由原告林素伟负担。

审判员季芳萍
代书记员刘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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