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861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主要负责人:王宏伟,该行行长。
被告:蔡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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