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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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861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主要负责人:王宏伟,该行行长。
被告:蔡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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