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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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1)辽0283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XXXXX08。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831986××××××××。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准清
书记员董瑜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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