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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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109号

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岳奇,总经理。
被告:赵某,女,汉族,1989年02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案按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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