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109号
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岳奇,总经理。
被告:赵某,女,汉族,1989年02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案按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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