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02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周绍瑜,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吴立龙,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韧
审判员洪声润
审判员叶剑峰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方芳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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