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09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闫琳,该银行行长。
被告:张某,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菁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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