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140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米红丹、吕雨婷,辽宁靳世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某,男,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彭某,男,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彭某所有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孙某)位于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新甸家园小区****22门房屋,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该房屋,本院将该房屋作价6970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街支行抵偿借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2104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1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王洪福
审判员韩明
书记员李树常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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